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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不動產資訊 (42)
- Feb 10 Thu 2011 11:06
二○一一辛卯兔年 十二生肖買房運勢
- Apr 07 Wed 2010 08:26
買房子---代銷公司不會告訴你的10件事
買房子---代銷公司不會告訴你的10件事
沒有一個建案是完美的,人性中「隱惡揚善」的特點,在預售屋的銷售行為中也屢見不鮮。因此,與代銷公司或者建商自己的銷售部門打交道,罩子可得放亮點, 很多時候業者並不是「故意騙你」,只是「沒告訴你」! |
- Dec 08 Tue 2009 14:47
避開房市3高 成家立業不難
避開房市3高 成家立業不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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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指出,都會區房價過高成了民怨之首,對於甫出社會的新婚首購族而言,成家購屋是一大挑戰,專家建議,打算趁年輕「先成家、後立業」,必須避開房屋的「三高」。 |
- Jun 11 Thu 2009 10:57
房市抗跌一把罩 M世代高房價深入解讀
- Apr 30 Thu 2009 14:07
殺很大 買屋議價有訣竅
最近很多朋友問我:現在是買屋的時機嗎?殺價空間如何?該從哪下手?我只能說:適用!喜歡!隨時都可以買阿!但是空屋以及有裝潢的房子,我比較在意裝潢的部份!我不主張房屋在裝潢上著墨太多,因為裝潢的部分久了總是會看膩,或覺得不再實用。
但是裝潢是作固定的,所以不要它的時候,只能「搞破壞」(拆除),然後當廢棄物處理。因此,我寧願將預算花在購置品質好的傢俱上,因為傢俱是可以更換的。此外,舊傢俱可選擇拋棄或送人,而且不會因更換而破壞到房屋內部的牆面、天花板與地板。當然,也不會因拆除而產生無法避免的灰塵&讓你累個半死。
- Dec 15 Mon 2008 16:39
符合自身需求最重要—房貸停看聽
- Dec 15 Mon 2008 16:32
指數房貸改月調 伴隨升降息風險
- Nov 08 Sat 2008 23:54
綠廠辦概念 企業正風行
綠廠辦概念 企業正風行
優點 / Advantag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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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3 Fri 2008 12:31
自用住宅房貸 可採列舉扣除
自用住宅房貸 可採列舉扣除
- Apr 30 Wed 2008 11:15
現代人 住得健康又環保
- Nov 30 Fri 2007 11:24
「套房」真的變「套房」? 掌握五大指標 不吃虧!!
現代人孩子生的少,富爸爸陳先生打算在孩子今年就讀大學時,就近買戶套房,繼省租金、又兼顧投資目的,不免擔心現在價高、未來轉手不易,要如何挑選才能避免吃虧呢?
房屋仲介指出,不管父母為子女買套房的目的是租金,或另有投資套房出租,全台「大學」商圈,套房租金行情仍看漲,畢竟像陳先生這樣的富爸爸不多,多數學生仍以租屋為主,只要學校不倒,學生來源年年不斷。
- Nov 16 Fri 2007 23:38
買屋評量篇〉您準備好買房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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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11 Sun 2007 00:59
〈買屋評量篇〉 該租房子還是買房子呢?
〈買屋評量篇〉 該租房子還是買房子呢? | |
- Oct 19 Fri 2007 14:11
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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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3 條 |
本辦法之適用地區,以實施容積率管制之都市計畫地區為限。 |
第 4 條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 總量及公共設施劃設水準,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 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前項審查許可條件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一年 內未訂定實施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 逐案就前項考量之因素,詳實擬具審查意見,專案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 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本辦法核辦。 |
第 5 條 |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 土地。 四、接受基地:指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土地。 五、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 所得之積數。 |
第 6 條 |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 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 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 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 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
第 7 條 |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 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得考量都市整體發展情況,指 定移入地區範圍,必要時,並得送請上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其情形特殊者,提經內政部都 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 (市) 之其他主要計 畫地區。 |
第 8 條 |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 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 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 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
第 9 條 |
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 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 送出基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接受基 地移入=地之土×───────────────────×地之容 之容積 地面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積率 前項送出基地如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 接受基地 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 一款土地之接受=移入之容× (1-───────────) 基地移入容積 積 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 行前,已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中,增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者,其可移出容積及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計算 ,得於修正施行後五年內,依修正施行前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
第 10 條 |
送出基地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 之容積。 |
第 11 條 |
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 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 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
第 12 條 |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其他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
第 13 條 |
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外 ,應視其類別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 、縣 (市) 有或鄉 (鎮、市) 有。 前項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中,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限作無建 築行為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空間使用。 |
第 14 條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送出基地進行全面 清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 (構) 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 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後,繕造送出基 地圖冊,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 周知及將公告之日期、地點登載當地報紙,並登載於直轄市、縣 (市) 政 府網站。 前項送出基地圖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類別、性質及面積。 二、送出基地之坐落,包括地段、地號、都市計畫圖上之區位。 三、其他應表明事項。 |
第 15 條 |
送出基地圖冊公告後,應置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鄉 (鎮、 市、區) 公所及各地政事務所,供公眾查閱。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均得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鄉 (鎮 、市、區) 公所表達移出或移入容積之意願及條件,由各該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提供各項必要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 務。 |
第 16 條 |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
第 17 條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 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者,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土地逕予核定外,應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 基地之容積移轉: 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 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 關係。 三、將送出基地依第十三條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 前項審查期限扣除限期補正之期日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
第 18 條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 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 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 |
第 19 條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即更新送出基地圖冊, 將相關資料列冊送由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及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 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 |
第 20 條 |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循都市計畫擬定、變 更程序,訂定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者,得依其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其計畫規定之執行如有困難者,得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變更之。 |
第 2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Oct 11 Thu 2007 21:05
不動產稅費
房屋買賣是人生中大事,而房屋的取得、出售、持有、繼承、贈與、出租均有不同的稅費需要繳交,而在應繳稅費中,應如何節稅及退稅,以下將一併為您說明,當然,若您對其中某一稅費欲深入了解,亦可就近向您住家附近的住商不動產加盟店詢問,專業踏實的住商不動產,隨時都已做好為您服務的準備。 |
取得自有住宅之稅費
一、 契稅:契稅=契價×稅率
稅目
- Oct 09 Tue 2007 21:49
各地買賣不動產雙方付費項目
- Jul 12 Thu 2007 15:56
農地賦稅—土地增值稅
▓ 農地賦稅—土地增值稅 | |
壹、土地增值稅 | |
新修正農發條例不但就耕地承受人予以鬆綁,且對農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課徵,採下列重大變革: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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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原則上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