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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修正)
第 24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已准予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其有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
令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其相關法令處置,並得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但有危害公
共安全之虞者,得依相關法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依法興建之農舍,得依民宿管理辦
法之規定申請經營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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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台中人,目前從事房仲業,之前因為工作(營造建築業)

我全省跑透透,台北的密集空間讓我退至桃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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